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其他原料替代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产品的,由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