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厂区规划图;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营业执照;

(六)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