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