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组织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公司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