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罢免:

(一)不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未就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反映,直接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或者其他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失去职工信任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