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可以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