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3年3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5年1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体范围界限按照依法批准的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大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工作。
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苍山洱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参与编制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建立完善大理风景名胜资源档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组织实施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品牌推广、科普教育、文化传承、遵规守法等宣传活动;
(八)负责大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九)建立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大理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有关规划时,涉及大理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建设活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周围环境原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改动、毁损景区界碑、界桩、标志标牌;
(六)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
(七)烧荒、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燃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大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游客安全。及时公布风景名胜区天气、主要景点游客容量、安全、应急以及投诉举报方式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