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