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大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参与编制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建立完善大理风景名胜资源档案;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组织实施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项目建设、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品牌推广、科普教育、文化传承、遵规守法等宣传活动;

(八)负责大理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管理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九)建立投诉、举报和纠纷调解机制,依法查处破坏大理风景名胜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