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