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不符合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