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民族宗教、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苍山洱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理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