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2月27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住宅物业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生活噪声、餐饮油烟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住宅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依法落实住宅小区执法责任,处理投诉、举报。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为五人至十一人单数。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步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进驻服务前,物业服务合同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物业使用应当依法进行承接查验。查验结果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每年三月底前,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接受委托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按照约定期限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并按规定退还有关预收费用和公共收益,移交有关财物、管理资料;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确认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业主自主安装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设施设备运营单位;专业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方便快捷。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场勘察确认后,可以先期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后进行公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电梯保险、房屋体检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鼓励物业服务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步实施。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未按要求公示或者备案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未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入物业服务信用评价,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