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