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存放与充电等公共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相关公共设施的改造建设。
业主自主安装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设施设备运营单位;专业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