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业主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确认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