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机制,并定期公示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信息。物业服务信用评价信息作为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物业服务人应急储备库纳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