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成立的,或者业主大会没有能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两年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一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为五人至十一人单数。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步实施。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