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物业管理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