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屋竣工验收和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方便快捷。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场勘察确认后,可以先期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后进行公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电梯保险、房屋体检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