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8日张家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范围的区域。具体分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重点森林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高火险区的林地及其边缘五十米范围内区域;一般森林防火区,是指重点森林防火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区。
农业生产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之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指导防火巡护、火源管控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农事用火的安全管理,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和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加强防火宣传、火源管控和野外用火安全。公安、消防、民政、生态环境、气象、电力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野外用火巡防检查、隐患整治、监督烧除和火情处置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用火安全管理,督促护林员做好巡林护林、火源管控和火情报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情处理等群众性防火工作,组织制定涉野外用火安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和景区、能源、通信、铁塔、风电、工矿、林地等经营主体,负责其管理区域或者经营范围内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
春节、元宵、清明、劳动节、中元、国庆等节假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特殊时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级和防火需要规定森林特别防火期,并同时发布封山禁火令。
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焚烧垃圾、烧野蜂、熏蛇鼠、祭祀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未经报备的焚烧秸秆、烧草除杂、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生产性野外用火。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结合当地天气条件和空气质量状况,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指引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烧除方案,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彻底熄灭,严防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