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禁止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