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生产区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焚烧垃圾、烧野蜂、熏蛇鼠、祭祀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二)未经报备的焚烧秸秆、烧草除杂、烧灰积肥、烧垦开荒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生产性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