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重点森林防火区的森林防火期为全年;一般森林防火区和农业生产区的森林防火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春节、元宵、清明、劳动节、中元、国庆等节假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天气等特殊时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级和防火需要规定森林特别防火期,并同时发布封山禁火令。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