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活动。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范围的区域。具体分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重点森林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高火险区的林地及其边缘五十米范围内区域;一般森林防火区,是指重点森林防火区以外的森林防火区。

农业生产区,是指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之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