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特殊时段、重点区域的精准管控,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和举报奖励制度,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值班值守、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指导防火巡护、火源管控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农事用火的安全管理,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和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加强防火宣传、火源管控和野外用火安全。公安、消防、民政、生态环境、气象、电力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野外用火巡防检查、隐患整治、监督烧除和火情处置等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用火安全管理,督促护林员做好巡林护林、火源管控和火情报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情处理等群众性防火工作,组织制定涉野外用火安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和景区、能源、通信、铁塔、风电、工矿、林地等经营主体,负责其管理区域或者经营范围内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