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重点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点),禁止外来人员携带火种火源进入。

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