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