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和烟叶收购审批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发放和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证件;
(三)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承办上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工作。
全社会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叶产区的人民政府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叶种植规划和收购计划的管理,督促检查烟叶生产收购合同的履行,按质按量落实国家烟叶收购计划,推行产烟区域布局合理、品种优良化。
烟草公司应当为烟叶种植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扶持资金和物资。
烟叶由烟草公司依法统一收购,未经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
烟叶收购站(点)必须在规定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种植面积进行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擅自提级提价。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依法统一经营、调拨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发证机关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非法购进烟草制品,并做到亮证、定点经营。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烟叶收购站(点)。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未亮证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草制品零售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建立查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烟草专卖秩序。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