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烟叶产区的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成立烟叶等级质量监督组织。烟叶种植者对烟叶收购站(点)确定的烟叶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烟叶等级质量监督组织申请复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