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烟叶收购站(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