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和烟草专卖品存放地依法进行烟草专卖检查。

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