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维护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秩序。

全社会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