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条文数
- 1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6月27日烟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客运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客运出租汽车。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可以同时申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再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并收回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无法收回的,由许可机关公告作废。
前款信息化装置和设备使用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理,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一)开展驾驶员法规政策、安全营运、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规范驾驶员营运服务行为;
(二)建立乘客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受理乘客服务和投诉事宜;
(三)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营运标识完好;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运输安全事故,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巡游出租汽车退出营运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改变标志性的外观,拆除专用设施。
(一)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