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一)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