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三)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