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巡游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