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安装车内监控等信息化设备。

前款信息化装置和设备使用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理,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