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侮辱、殴打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