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