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驾驶员法规政策、安全营运、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规范驾驶员营运服务行为;

(二)建立乘客服务和投诉处理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受理乘客服务和投诉事宜;

(三)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营运标识完好;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运输安全事故,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

(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