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空车标识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巡游出租汽车退出营运时,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改变标志性的外观,拆除专用设施。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