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博物馆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4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包括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等(以下统称博物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要素,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定位、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发展目标,以展示北魏文化、辽金元文化、长城文化、边塞文化、红色文化等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为主,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
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运行评估和绩效考核良好的非国有博物馆,其日常管理运营、陈列展览、藏品管理、消防和技防设施维护、社会教育活动等支出资金,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符合国家规定的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四)具有与博物馆主要职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研究有专长;
(五)具有保障参观人员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备案。未经依法备案的博物馆,不得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博物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博物馆终止的,依法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等方面的优惠。
受捐赠的博物馆应当对藏品进行必要审核,为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受赠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博物馆使用受赠藏品时,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标明其来源。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建或者迁建。重建或者迁建的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市、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博物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新取得的藏品入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档案,登入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博物馆之间开展藏品征集和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鼓励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之间进行馆际交流,通过联合办展、巡回展览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提升陈列展览水平,共同策划社会教育活动。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数字化保护与展示利用,支持非国有博物馆联合办展、巡回展览、流动展览、网上展示,提高藏品展示利用水平。
博物馆应当建立讲解服务监管机制,规范讲解内容,根据不同参观群体编写准确、生动的讲解词,提供优质的讲解服务。博物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固定时段免费人工讲解频次,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供自助语音讲解服务,定期组织博物馆馆长、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或者策展团队开展公益讲解活动。
(一)擅自触摸展品,损毁博物馆的展品、设备、设施;
(二)追逐打闹、高声喧哗;
(三)擅自在展厅内摄像或者使用闪光灯拍摄;
(四)将宠物带入博物馆;
(五)违反博物馆的其他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将博物馆纳入精品旅游线路中宣传推广,提升博物馆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科技、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博物馆申报科学普及、研学旅行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