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博物馆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藏品档案,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新取得的藏品入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建立电子和纸质的藏品档案,登入藏品总账和分类账,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