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博物馆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符合国家规定的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及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四)具有与博物馆主要职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研究有专长;
(五)具有保障参观人员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法备案。未经依法备案的博物馆,不得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