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博物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重建或者迁建。重建或者迁建的博物馆的设施配置、建筑面积、展厅面积等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