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博物馆参观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触摸展品,损毁博物馆的展品、设备、设施;

(二)追逐打闹、高声喧哗;

(三)擅自在展厅内摄像或者使用闪光灯拍摄;

(四)将宠物带入博物馆;

(五)违反博物馆的其他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