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0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6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然资源部门是红树林湿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做好辖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各类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保护和管理措施。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红树林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红树林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除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必须进入缓冲区开展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湿地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种植地。红树林年度造林达到规定面积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促进红树林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