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