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