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解决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部门是红树林湿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做好辖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湿地的行为。

各类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红树林湿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保护和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