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任何人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必须进入缓冲区开展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0日